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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冯梦龙《禁溺女告示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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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5-12 09:06:44 |只看该作者 |正序浏览
     读冯梦龙《禁溺女告示》
陋习无情理覆颠,禁人溺女示生权。
梦龙好事知多少,恩惠甘泉数百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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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5-13 16:32:44 |只看该作者
悠心别材 发表于 2014-5-13 09:48
好事~用此不妥,义易歧,不如功绩或功德。承句孤平了。管见

   孤平,七言是就“仄仄平平仄仄平”句式说的。具体说,仄仄平平仄仄平不能变为换成仄仄仄平仄仄平,这犯了孤平,因为除了韵脚之外,只剩一个平声字。如果改成“仄仄仄平平仄平”,就可以了,这是本句自救。
  孤平不针对“平平仄仄仄平平”句式说的,此句式1、3两个字平仄可不论。“禁人溺女示生权”,这句除韵脚之外,还有“人”与“生”两个平声字,这就不叫孤平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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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5-13 10:24:59 |只看该作者
(新声)
十月怀胎骨肉连,怎容淹杀弃途边。
革新除陋符名望,代代传扬禁溺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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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5-13 09:48:41 |只看该作者
好事~用此不妥,义易歧,不如功绩或功德。承句孤平了。管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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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5-12 09:11:43 |只看该作者
         冯梦龙《禁溺女告示》:“寿宁县正堂冯,为严禁淹女以惩薄俗事:访得寿民生女多不肯留养,即时淹死,或抛弃路途。不知是何缘故?是何心肠?一般十月怀胎,吃尽辛苦,不论男女,总是骨肉,何忍淹弃?为父者你自想,若不收女,你妻从何而来?为母者你自想,若不收女,你身从何而活?况且生男未必孝顺,生女未必忤逆。若是有家的,收养此女,何损家产?若是无家的,收养此女,到八九岁过继人家,也值银数两,不曾负你怀抱之恩。如令好善的百姓,畜生还怕杀害,况且活活一条性命,置之死地,你心何安?今后,各乡、各堡但有生女不肯留养,欲行淹杀或抛弃者,许两邻举首,本县拿男子重责三十,枷号一月,首人赏银五钱。如容隐不报,他人举发,两邻同罪。或有他故必不能留,该图呈明,许托别家有奶者抱养。其抱养之家,本县重给赏三钱,以旌其善。仍给照,养大之后,不许本生父母来认。每月朔望,乡头结状中并入‘本乡无淹女’等语。事关风俗,毋视泛常,须至示者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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